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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氣體防爆標準通用要求的變化

  新的氣體防爆標準通用要求的變化

  GB3836.1—2000《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 通用要求》已經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批準正式頒布,該標準的修訂情況一直是大家十分關心的問題,現(xiàn)將其主要修訂內容介紹如下:

  根據(jù)“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和國家有關技術政策,本次標準的修訂緊跟國際標準的修訂動態(tài),等效于IEC60079—0:1998標準。在主要技術內容上和編寫方法上與之相同,僅在技術上有很小的差異。這些差異均以“注”(腳注或注釋)的形式出現(xiàn),內容較多時增加附錄加以說明。

  一、GB3836.1—2000(以下簡稱本標準)與IEC60079—0:1998(以下簡稱IEC標準)的主要差異

  本標準與IEC標準的不同之處,總計有兩個條文、三個附錄。即第8.3條,IEC標準條文是“8.1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Ⅰ類攜帶式測量儀表”。而我國標準對Ⅰ類攜帶式或支架式電鉆、攜帶式儀表、燈具均已有規(guī)定,且多年的實踐證明是安全可行的。近年我國又制定了國標GB13813,用摩擦火花試驗方法對其考核。故本標準對IEC標準未做規(guī)定的攜帶式儀表進行規(guī)定,以便于這類產品的設計、制造和檢驗。又如27.1條的注,IEC標準只有正文,沒有注。但如何考慮保證在“可能存在化學腐蝕的情況下,仍然“清晰耐久”,在執(zhí)行中會有不同的理解。為了統(tǒng)一認識,根據(jù)我國標準對標牌的要求,以注的形式,將我國標準中行之有效的有關要求,對“清晰和耐久”做了進一步的說明。

  “附錄A:檢驗程序”。IEC標準無檢驗程序的具體規(guī)定,為適應我國防爆電氣產品檢驗工作的需要,增加了附錄A。“附錄C:Ⅰ類電氣設備防潮要求”。IEC標準對Ⅰ類電氣設備防潮要求無具體規(guī)定,由用戶和制造廠商定相應措施。根據(jù)我國煤礦井下的特殊要求,對防潮提出了具體要求,規(guī)定了試驗方法和最少周期數(shù)。

  “附錄E:Ⅰ類電氣設備塑料外殼特殊要求”。IEC標準中無此規(guī)定,根據(jù)我國煤礦井下的特殊要求,Ⅰ類電氣設備塑料外殼應具有阻燃性能,具體試驗方法和要求在附錄C中規(guī)定。

  IEC標準關于將礦用安全帽燈標準納入問題尚在考慮中”,為適應我國礦用安全帽燈的生產、檢驗和使用,本標準暫采用我國標準GB7957的規(guī)定。

  以上為本標準與IEC標準的不同之處,其余均等同IEC標準。

  二、本標準與GB3836.1—83(以下簡稱原標準)的差異

  1.標準名稱

  標準名稱由“爆炸性環(huán)境用防爆電氣設備”改為“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以區(qū)別于爆炸性粉塵環(huán)境。本標準在編寫方法上取消了“篇”的規(guī)定。

  2.防爆型式

  防爆型式專用標準中取消了“無火花型電氣設備n”,和“氣密型電氣設備h”。因“n”型可不符合本標準的規(guī)定,它是一種不考慮安全系數(shù)的防爆電氣設備,只能適用于2區(qū)較安全的場所。“h”型標準是參照IEC79〖CD1〗15“n”型電氣設備中密封裝置的要求而制定的。隨著“n”型標準等同或等效IEC79—15標準,“h”型將隨著取消。本標準增加了礦用安全帽燈的規(guī)定。

  3.引用標準

  引用標準中凡我國標準與IEC和ISO標準等同或等效的,均采用我國標準。根據(jù)采用國際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我國標準與IEC和ISO標準不等同或等效的,均直接采用國際標準,以促使這些標準盡快修訂與國際標準等同或等效。

  標準中直接引用的IEC和ISO標準,均在標準條文中加以引用,這些標準均無我國標準與之等同、等效。故直接引用IEC和ISO標準。

  4.定義和符號

  與原標準相比修訂了“爆炸性環(huán)境用防爆電氣設備”為“電氣設備”,“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為“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取消了“特殊緊固件”、“護圈”、“沉孔”、“樣機”和“試樣”、“溫度組別”等定義。增加了“工作溫度”、“最高工作溫度”、“額定值”、“額定”、“Ex電纜引入裝置”、“壓緊元件”、“夾緊裝置”、“接線空腔”、“連接件”、“Ex元件”、“符號X”、“符號U”等定義。其中“Ex電纜引入裝置”、“Ex元件”是一種較新的概念。Ex電纜引入裝置,作為一種設備單獨試驗并取證和設備外殼一起安裝而不需再發(fā)證書的電纜引入裝置。按國際上慣例,電纜的引入裝置可以做為一種單獨設備從設備外殼上取下,是一種專門的標準零件。可以用螺紋、光孔等方法與設備外殼連接,引入裝置符合本標準附錄D或IEC60079—0附錄B的規(guī)定。而我國一般電纜引入裝置都與設備外殼鑄在或焊在一起。不能作為一種專門的標準零部件。同樣,Ex元件是一種不能單獨使用的防爆部件,它可以單獨取證,但防爆合格證號之后為符號U。當它與其他電氣設備或系統(tǒng)一起使用時需附加認證,即需另外取證。Ex元件應符合本標準附錄F或IEC60079—0附錄C的規(guī)定。

  5.電氣設備分類和溫度組別

  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分為Ⅰ類(煤礦用)和Ⅱ類(除煤礦外的其他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Ⅱ類隔爆型“d”和本質安全型“i”電氣設備,按爆炸性氣體特性又分為ⅡA、ⅡB和ⅡC類。取消了原標準“級別”的概念。只有隔爆型“d”和本質安全型“i”按最大試驗安全間隙(MESG)和最小引燃電流(MIC),又進一步劃分為ⅡA、ⅡB和ⅡC類。不同于原標準“分為A、B、C三級”。

  所有防爆型式的Ⅱ類電氣設備分為T1~T6組,并在產品上標出最高表面溫度的有關標志。溫度標志可優(yōu)先按表1標出溫度組別,或標出最高表面溫度,或二者都標出。二者都標時

  最高表面溫度放在前面,如最高表面溫度為125℃的工廠用增安型:ExeⅡ125℃(T4)。必要時給出其限定使用的氣體名稱,如:Ⅱ類用于氨氣環(huán)境的隔爆型:ExdⅡ(NH3)或ExdⅡ氨。

  6.環(huán)境溫度

  環(huán)境溫度超出-20~+40℃范圍時,除可按原標準規(guī)定在名牌上標出外,本標準規(guī)定還可在防爆合格證號之后加“X”符號表示。

  7.對所有電氣設備的規(guī)定

  與原標準相比增加了6.1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應符合的規(guī)定。對電氣設備承受一些不利的條件(如:運行條件惡劣、潮濕影響、化學劑影響、環(huán)境溫度的變化),由用戶提出要求,用戶和制造廠協(xié)商解決,這是國際慣例??紤]到我國煤礦井下潮濕的特殊情況,對Ⅰ類電氣設備補充了統(tǒng)一的防潮規(guī)定,具體要求見附錄C。對具有快開式門或蓋的電氣設備,要限制其開門的速度,內裝電容器時開門所需時間間隙須大于電容器放電至下列剩余能量所需時間:充電電壓大于200V時ⅡA電氣設備0.2mJ,ⅡB電氣設備0.06mJ,ⅡC電氣設備0.02mJ。充電電壓低于200V時剩余能量可為上述值的2倍。與原標準相比,增加了低于200V時可為上述值2倍的規(guī)定。充電電壓大于200V時的規(guī)定與原標準一致。內裝電熱元件的規(guī)定與原標準一致。

  8.非金屬外殼和外殼的非金屬部件

  對于非金屬外殼和外殼的非金屬部件(即原標準的塑料外殼),改動較大。本標準規(guī)定:

  非金屬外殼和外殼的非金屬部件應按23.4.7的規(guī)定進行耐熱、耐寒、機械、光老化、耐化學試劑、表面電阻等試驗,密封圈應按附錄D中3.3的規(guī)定進行老化試驗。

  在制造廠向檢驗單位提供的文件中,對非金屬外殼的材料的有關參數(shù)(如:制造廠名、顏色、成分比例、表面處理符合的標準等)和加工工藝過程應給予說明,并由制造廠對其負責,檢驗單位可不對其審查,只對其存檔備查。

  塑料外殼或外殼部件的最高表面溫度至少應比對應20000h點的溫度指數(shù)TI低20K。并且還應能經受耐熱、耐寒試驗的考核。

  對移動式可能被摩控或擦拭塑料部件的固定式電氣設備,應設計為正常維護和進行清潔時能防止產生引燃危險的靜電電荷的結構。不能防止時應用警告牌說明運行中須采取的安全措施。

 ?、耦愲姎庠O備塑料外殼的表面大于100cm3時,按照23.4.7.8在特定條件下[溫度(23±2)℃相對濕度(50±5)%],測得的表面絕緣電阻不應超過1GΩ。溫度標志可優(yōu)先按表1標出溫度組別,或標出最高表面溫度,或二者都標出。

 ?、蝾愲姎庠O備除通過合理選材達到上述要求外(表面電阻不超過1GΩ),還可通過限定塑料外殼和外殼部件的最大表面面積來達到(ⅡA、ⅡB類電氣設備不得超過100cm2,如塑料裸露部分用接地金屬框架圍著,可不超過400cm2;ⅡC類電氣設備包括透明件不得超過20cm2,如塑料部件有附加防靜電電荷措施,可增至100cm2)。也可選擇合理尺寸、形狀和布置,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來達到。如不能通過外殼的設計來避免產生引燃危險靜電電荷時,則應設一個警告牌標明在運行中采用的安全措施。

  應該注意的是在選擇電氣絕緣材料時,應考慮其最小表面絕緣電阻,以防止塑料部件碰觸帶電件而產生的問題。用于有爆炸性氣體長時間持續(xù)存在的場所(如0區(qū)場所)的塑料外殼部件還應有更進一步的限制。

  與IEC標準相比增加了“Ⅰ類電氣設備塑料外殼應具有阻燃性能的要求,具體規(guī)定見附錄E。即按GB11020FV法試驗不低于FV2的要求,以適應我國煤礦井下特殊情況的需要。

  允許在塑料外殼上攻螺孔,只要螺紋形狀適合于塑料材質,滿足防爆型式專用標準要求即可。

  9.含輕金屬的外殼

  本標準對原標準的名稱“輕合金外殼”進行了修訂,含義也有所不同。Ⅰ類電氣設備外殼材料的鋁、鈦和鎂的總含量(按質量百分比)不允許大于15%,且鈦和鎂的總含量不允許大于6%,Ⅱ類電氣設備外殼材料的含鎂量(按質量百分比)不允許大于6%。不同于原標準只規(guī)定含鎂量不大于0.5%和抗拉強度不低于120MPa的規(guī)定。

  Ⅰ類攜帶式儀表IEC標準未做規(guī)定,我國原標準對Ⅰ類攜帶式電鉆、儀表和燈具等的外殼已有規(guī)定,多年的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對于含鎂量的問題近年來有些爭議,故本標準除采

  用IEC的規(guī)定外,還增加了允許用GB13813規(guī)定的摩擦火花試驗方法考核含輕金屬的材料的安全性的規(guī)定。

  含輕金屬的外殼也允許攻螺孔,只要螺紋形狀適合于外殼所用材料,并滿足相應防爆型式專用標準的要求即可。

  10.緊固件

  一般電氣設備的緊固件只允許用工具才能松開或拆除。對“防松裝置”不做規(guī)定,需要時由各防爆型式專用標準規(guī)定。

  含輕金屬的外殼的緊固螺釘允許用輕金屬或塑料制成,只要緊固件材料適用于外殼材料,滿足防爆形式專用標準的要求即可。

  特殊緊固件的要求與原標準有較大不同。原標準特殊緊固件是指將螺栓頭放入凹窩或沉孔中,只能用專用工具才能打開。這次修訂對凹窩和沉孔只看做保護措施,特殊緊固件的要求為:螺距符合GB9144,公差配合符合GB9145的6g/6H配合;螺栓或螺母符合相應標準的要求;電氣設備的孔符合以下要求:(1)電氣設備上的螺孔深度應大于等于相應規(guī)格螺母的高度;(2)螺紋公差符合GB9145的6H級,且螺栓頭下面的孔與螺栓間隙不大于ISO286—2中H13公差,細桿螺栓頭下面的孔應玫絲,螺栓頭與被連接件的接觸面積應大于或等于非細桿螺栓的接觸面積;(3)內六角螺栓螺紋公差符合GB9145中6H級,緊固后螺栓不得從螺孔中凸出。

  11.聯(lián)鎖裝置

  聯(lián)鎖裝置在結構上應保證用非專用工具不能輕易解除其作用,聯(lián)鎖解除前不能破壞其防爆型式。

  12.絕緣套管

  絕緣套管應安裝牢固并經受扭轉試驗考核。取消了原標準“用吸濕性較小的材料制成”的要求。

  13.粘接材料

  粘接材料應有足夠的熱穩(wěn)定性,其極限溫度值應超過電氣設備的最高溫度至少20K。

  與原標準相比取消了“最低為120℃”的規(guī)定,主要以粘接材料極限溫度高于電氣設備最

  高溫度20K為依據(jù),放寬了使用的粘接材料范圍。只要制造廠向檢驗單位提供足夠的證據(jù)說明符合上述要求,檢驗單位不再進行驗證試驗

  粘接材料若承受不利運行條件,由制造廠和用戶協(xié)商解決措施。

  14.Ex元件

  Ex元件是等同IEC標準而增加的一新概念。Ex元件即防爆元件,它可單獨取證,但防爆合格證編號后加“U”符號,以表明其為Ex元件。它不能單獨使用,和其他電氣設備或系統(tǒng)一起使用時,須和其他電氣設備一起重新進行補充檢驗認證。

  Ex元件應滿足附錄F的規(guī)定,Ex元件可以是空外殼?;蚺c設備一起使用。并符合1.2所列一個或多個防爆型式的規(guī)定。Ex元件可安裝在設備外殼內、外殼外,或部分在外殼內部分在外殼外。安裝在外殼內的Ex元件,單獨不能檢驗的部分,安裝后仍要進行檢驗。如元件的表面溫度,電氣間隙爬電距離等。安裝在外殼外、或部分在內、部分在外的Ex的元件,與外殼的接合面應符合有關防爆型式的規(guī)定,并進行機械(沖擊)試驗。

  15.連接件和接線空腔

  與原標準相比取消了采用永久引入電纜的限制,但對所有采用永久引入電纜的設備均應在防爆合格證號后加“X”符號。以表明永久電纜的自由端應有適當?shù)拇胧┘右员Wo。

  接線空腔符合1.2所列一種防爆型式。電氣設備應設連接件與外部電路相連。接線空腔和出線口應有足夠尺寸以方便導線連接。并使電氣間隙爬電距離符合相應防爆型式標準的規(guī)定。

  16.接地連接件

  與原標準相比接地連接件的規(guī)格修訂為內接地與外接地的連接件規(guī)格相同。外接地連接件還應與至少截面積為4mm2的接地線有效連接。

  電氣設備應設內接地和外接地連接件。內外接地應有電氣上的連接(不一定有導線連接)。特殊情況下(雙重絕緣、加強絕緣、安裝在金屬導管系統(tǒng)上)可不設內外接地連接件。連

  接件應有防腐措施。結構上應能防止導線松動、扭轉,能持久保持接觸壓力。與輕金屬連接時,須采取特殊預防措施(如應用鋼質過渡件)。

  17.電纜和導管引入裝置

  制造廠在提供給檢驗單位的文件中應指明引入電纜或導管的位置和最大允許數(shù)量。

  引入裝置一般做為單獨的部件進行試驗和發(fā)證,也可與設備一起試驗和發(fā)證。

  引入裝置還應符合附錄D的規(guī)定。Ⅰ類電纜引入裝置應設有夾緊裝置。引入裝置的導管部分可以用螺紋或光孔與電氣設備連接。多余的引入裝置孔應用封堵件封堵,并符合相應防爆型式的規(guī)定。

  與原標準相比取消了密封圈邵爾氏硬度及尺寸的規(guī)定,而只以相應的試驗來考核。增加了引入裝置的耐沖擊試驗、防護試驗,以及引入裝置的標志、密封圈的標志等的規(guī)定。

  在額定工作狀態(tài)下,如電纜或導管引入裝置部位的溫度高于70℃,或電纜分支部位高于80℃,則電氣設備外部應設一標示牌,以便用戶選用合適的電纜,或在導管中適當布線。

  密封圈式電纜引入裝置均應進行夾緊試驗,與原標準相比取消了Ⅱ類攜帶式或移動式和Ⅰ類電氣設備引入裝置才進行夾緊試驗的規(guī)定。

  18.旋轉電機的補充規(guī)定

  本標準與原標準相比,增加了Ⅰ類旋轉電機通風孔的結構和布置,使大于12.5mm的異物不因垂直墜落或振動而觸及電機的旋轉部件,可采用IP10的防護等級。增加了塑料風扇的塑料材質的熱穩(wěn)定性要求,即塑料的使用溫度應高于風扇額定運行溫度至少20K。風扇用含輕金屬材料制造時,應符合8.1或8.3的規(guī)定。

  19.開關的補充規(guī)定

  觸頭式開關不允許浸在可燃性絕緣油中。取消了原標準的特殊規(guī)定。增加了開關柜設隔離器時,隔離器的接觸和斷開位置必須表示明確。開關的外殼內帶遙控電路時,外殼的門或蓋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門或蓋與隔離器聯(lián)接。內部非保護電路能斷開的除外。

  (2) 如在隔離器斷開情況下一些內部元件仍帶電時,則帶電元件應采用1.2規(guī)定的防爆型式保護,或電氣間隙爬電距離符合增安型“e”的規(guī)定,并且內部用一補充殼體把帶電件保護在內,殼體的防護等級為IP20,且工具不能直接接觸帶電件,內部殼體設“嚴禁帶電開蓋”的警告牌。

  (3) 如不設聯(lián)鎖則應設“嚴禁帶電開蓋”的警告牌。

  20.熔斷器的補充規(guī)定(原標準無此條規(guī)定)

  有熔斷器的外殼應設聯(lián)鎖裝置,聯(lián)鎖裝置應在更換或安裝熔斷器時切斷電源,并且在外殼關合可靠后才能使熔斷器帶電,或者增設“嚴禁帶電開蓋”的警告牌。

  21.插接裝置的補充規(guī)定(原標準無此條規(guī)定)

  插接裝置應用機械、電氣或其他方法聯(lián)鎖,聯(lián)鎖應使插接裝置在帶電條件不能斷開,斷開時插頭不得帶電。或用特殊緊固件將插頭與插座連在一起,并設“嚴禁帶電斷開”的警告牌。如插接裝置與電池聯(lián)接,斷開前不能斷電,則警告牌標志為“只允許在非危險場所斷開”。

  額定電流在10A以內,額定電壓交流250V直流60V以內時的插接裝置,符合以下要求時,可不設聯(lián)鎖或特殊緊固件。

  (1) 插座在電源側;

  (2) 插頭與插座分離前有滅弧延遲時間;

  (3) 在滅弧期間插頭座均應符合隔爆型“d”的要求;

  (4) 分開后帶電件仍應符合1.2所規(guī)定的任一防爆型式。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嚴禁未插入插座的插頭元件帶電。

  22.燈具的補充規(guī)定

  與原標準相比取消了Ⅰ類設警告牌燈具的燈座(符合GB1444的規(guī)定)要求、反光罩、燈座連接件標志“O”等的要求。保護網網孔面積大于(50×50)mm2時,視為無保護,取消了表4的規(guī)定。

  本標準規(guī)定燈具應有透明保護罩,透明保護罩可由保護網來保護,保護網的網孔應小于50×50mm, 如超過則視為無保護網。透明罩和保護網均應經受沖擊試驗的考核。

  燈具用吊環(huán)安裝時,吊環(huán)應鑄在或焊接在外殼上。若吊環(huán)用螺紋旋在外殼上,則須另有防松措施。燈具不允許只有一個螺釘安裝。

  燈具可打開的蓋子,應有自動聯(lián)鎖裝置,使燈蓋打開時燈座的所有電極均切斷電源(本質安全型燈具除外)。如果斷路器斷開后除燈座外某些部件仍帶電時,則這些帶電部件應用1.2規(guī)定的防爆型式之一進行保護,或電氣間隙爬電距離符合增安型“e”的規(guī)定,且附加外殼把帶電部件保護在內,附加外殼應符合GB4208的IP30的規(guī)定,且工具不能經過開口直接接觸帶電件,附加外殼上還應設“嚴禁帶電打開”的警告牌。也可設置“嚴禁帶電打開”警告牌,代替聯(lián)鎖裝置。

  不允許用游離金屬鈉燈(符合IEC192的低壓鈉燈),可以使用高壓鈉燈(例如符合IEC662的鈉燈)

  手提燈和帽燈的補充規(guī)定:

 ?、耦惷睙魬螱B7957礦用安全帽燈的規(guī)定。

 ?、蝾惷睙艉褪痔釤粼跓艟咛幱诜N種位置狀態(tài)均應防止電解液流出。光源和電源分別在不同外殼中用電纜連接時,電纜引入裝置和電纜按附錄D中D3.1進行試驗。

  23.本標準取消了原標準中空間加熱器的規(guī)定。

  24.本標準增加了型式檢查和試驗的內容

  目的在于確認電氣設備樣機符合本標準和有關防爆型式專用標準的規(guī)定。

  制造廠應提供技術資料、圖紙說明能確切完整地保證電氣設備的防爆安全性,檢驗單位應審查技術資料、圖紙是否符合本標準和防爆型式專用標準的規(guī)定。檢驗單位還應檢查制造廠提供的樣機或樣品是與技術資料、圖紙相符,并進行有關試驗。

  檢驗單位可取消不必要的試驗,但應記下取消的理由。對Ex元件試驗過的項目不再重復試驗。某些試驗可在檢驗單位的試驗室進行。也可在檢驗單位監(jiān)督下的其他地方進行。如正壓型“p”可在制造廠或用戶進行最小換氣量、正壓值、外殼強度等試驗。試驗結果如不符合標準規(guī)定時,檢驗單位可按實際情況要求對電氣設備進行修改。各項試驗均應在檢驗單位認為最不利的情況下進行。

  25.沖擊試驗

  本標準取消了原標準對透明件采用聚酰胺(尼龍)錘頭進行沖擊試驗的規(guī)定。

  沖擊錘應安裝一個直徑為25mm的半球形淬火鋼制沖擊頭,沖擊錘質量為1kg自高度h垂直下落沖擊電氣設備表面。沖擊能量見表4。表4中Ⅰ類無保護透明件沖擊的能量由原標準10J改為7J。

  通常試驗在裝配完好的電氣設備上進行。對透明件試驗有困難時,可將透明件裝在設備本身或類似的支架上進行試驗。制造廠與檢驗單位協(xié)商同意后,也可在空外殼上進行。

  玻璃透明件在三個樣品上進行試驗,每個樣品試一次,其他零件應在二個樣品上進行試驗,每件樣品在兩個不同位置各進行一次試驗。

  通常試驗環(huán)境溫度為(20±5)℃(原標準為(20±10℃)。材料在低溫下抗沖擊性能降低時,試驗在規(guī)定的最低溫度下進行(原標準未說明此要求)。

  塑料部件應在比最高工作溫度高10K最多高15K的溫度下和比最低工作溫度低5K最多低10K的溫度下分別進行試驗(原標準高溫至少50℃,低溫-25℃±3℃,戶內-5℃±2℃)。

  試驗時電氣設備放在最少20kg的鋼質基座上。

  26.跌落試驗

  攜帶式電氣設備除進行沖擊試驗外還應進行跌落試驗。試驗環(huán)境溫度同沖擊試驗,塑料部件只在下限溫度下進行。原標準未規(guī)定塑料部件在低溫下進行試驗。沖擊和跌落試驗后不應引起電氣設備防爆型式的任何損壞。

  27.外殼防護等級試驗

  按GB4208、GB4942.1的規(guī)定進行。與原標準一致,但本標準的要求更詳細。

  28.絕緣套管扭轉試驗

  與原標準基本一致,本標準對其敘述更明確具體。對其他規(guī)格的螺栓可繪制曲線確定,對大規(guī)格的螺栓可由曲線外推法得出。

  29.溫度試驗

  與原標準相同,但對電氣設備有多種使用位置,只測某一特定位置的溫度時,應在試驗報告上說明,并且設備防爆合格證號后加“X”,或用小標牌標明。

  30.熱劇變試驗

  本標準規(guī)定對燈具透明件和電氣設備觀察窗玻璃均應經受熱劇變試驗。原標準只對燈具透明件進行試驗,且試5個透明件,每個透明件僅作一次,以均不損壞為合格。本標準取消了此規(guī)定。

  31.非金屬外殼和外殼的非金屬部件的試驗

  原標準只對塑料外殼進行熱穩(wěn)定性試驗,而本標準除對塑料外殼進行耐熱、耐寒試驗(即熱穩(wěn)定性試驗)外,還須進行機械試驗,光老化試驗、耐化學試劑試驗、表面電阻試驗和有關防爆試驗、耐燃燒性能試驗等。

 ?、耦愲姎庠O備須試6只樣品,Ⅱ類電氣設備試2只樣品。根據(jù)設備情況也可以減少樣品。

  表面電阻的測量電極由原標準Φ(50±0.1)mm圓環(huán)改為相距(10±0.5)mm長(100±1)mm寬(1±0.2)mm的兩條平行直線段。

  32.爆炸性混合物中的試驗與原標準相同

  原標準的“電纜和導線引入裝置夾緊試驗”、“濕熱試驗”、“橡膠材料老化試驗”等本標準從正文中取消,這些要求移入了相應的附錄中。

  33.例行檢查和試驗

  本標準規(guī)定了例行檢查和試驗及制造廠責任。

  制造廠必須進行檢查和試驗以保證生產的電氣設備符合技術資料和標準的規(guī)定。

  制造廠責任

  制造廠應對其生產的產品符合技術資料及標準的規(guī)定負責

  電氣設備改造和修理后檢查試驗

  在電氣設備上進行修改,涉及到設備的防爆類型和溫度時,應由檢驗單位重新進行檢驗。原標準未明確規(guī)定這些責任。

  34.標志

  電氣設備主體明顯處應設置標志。標志必須考慮到可能存在的化學腐蝕下,仍清晰和耐久。對如有“清晰、耐久”,在注1、2中舉例進行了說明:如凸凹紋,用青銅、黃鋼、不銹鋼等,也可用其他方法,以設備通過各項試驗后仍清晰、不脫落為合格。標志材料的厚度未做限制,標志應標出Ex、防爆型式、類別、溫度組別。

  本標準對防爆合格證的編號方法也進行了規(guī)定。

  35.附錄A 檢驗程序(標準的附錄)

  IEC標準無此規(guī)定,其送檢要求另有條例。根據(jù)我國情況,原標準的送檢程序各制造廠已熟悉,現(xiàn)參照國外慣例要求進行必要的修改,使其既適合我國國情又符合國外一般慣例。

  修改的內容如下:

  (1) 送檢的技術文件中,產品圖紙只要求送與防爆性能有關的圖紙。與防爆性能無關的圖紙可不送檢,以便更好地保護制造廠的技術秘密。

  (2) 原標準“必要的計算資料和說明”修改為“為確保電氣設備安全性必要的其他資料”。

  (3) 送檢樣機時還要提供“有關的工廠產品質量保證文件資料”,如是否通過GB/T19000〖CD1〗92質量體系認證。不能提供有關資料的,須進行工廠條件審查,以保證產品質量。

  檢驗部門在防爆合格證有效期內應至少對獲證產品進行一次復查,包括對產品質量保證文件的核查。

  36.附錄B(提示的附錄)

  在等同IEC標準的基礎上,表B中增加相應氣體的溫度組別,以便于設計、制造和檢驗。與原標準相比增加了相應氣體的分級方法。

  37.附錄C Ⅰ類電氣設備防潮要求(標準的附錄)

  根據(jù)我國煤礦井下潮濕的情況,Ⅰ類電氣設備防潮要求專門進行了規(guī)定。不同于IEC那樣由用戶和制造廠協(xié)商解決。原標準此要求在正文中。

  38.附錄D Ex電纜引入裝置(標準的附錄)

  由于電纜引入裝置的特殊性,國際標準將Ex電纜引入裝置做為專門術語進行了定義,并專門進行了規(guī)定,集中放入附錄中,將其視為一個單獨設備進行試驗并取證,與電氣設備一起安裝使用。

  Ex電纜引入裝置可以是單獨設備,從設備外殼上拆下,也可與設備外殼鑄造或焊接為一體,均須符合本標準附錄D的要求。

  本標準電纜引入裝置的規(guī)定和試驗均在正文中。且只對Ⅰ類電氣設備和Ⅱ類攜帶式電氣設備進行夾緊試驗。本標準對所有電氣設備的引入裝置均須進行夾緊試驗。其試驗方法和規(guī)定與原標準也有所不同。

  39.附錄E Ⅰ類電氣設備塑料外殼特殊要求(標準的附錄)

  根據(jù)我國煤礦環(huán)境的特殊要求,對塑料外殼提出不燃或阻燃性要求,并規(guī)定了燃燒性能考核方法。原標準只有要求,無試驗方法。

  40.附錄F Ex元件應符合條款(標準的附錄)

  原標準無此規(guī)定。

  41.附錄G 沖擊試驗裝置示例(提示的附錄)

  示例與原標準相同,原標準放在正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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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監(jiān)控原理及常用防爆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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